| 非資源生產地面積比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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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◎定義 |
都市發展地區面積、非都市土地中之非資源生產用地面積之總和佔台灣土地總面積(36000平方公里)之比例。其中,都市發展地區係指都市計劃用地中之都市發展地區。都市計劃用地是根據都市計劃法中第9∼12條所界定之區域,此區域又根據該法第32∼38條細分為幾項使用分區,其中包含兩大類:(1)都市發展地區:包括住宅區、工業區、商業區、行政區、文教區、公共設施及其他。(2)非都市發展地區:包括農業區、保護區、風景區及水岸發展區及行水區。本指標中的都市發展地區面積僅包含上述第一類地區之面積。
非都市土地中之非資源生產用地則是根據區域計劃法施行細則第15條之界定,選取非都市土地18種使用地分區中之建築用地、交通用地、水利用地、窯業用地、礦業用地、遊憩用地、墳墓用地及特定目的事業用地等幾項用地之總面積,作為指標中非都市土地中之非資源生產用地面積。 |
| ◎與永續發展之相關性 |
非資源生產地區不生產天然資源,而是消耗資源以產生社經活動與經濟發展,此區域雖為永續發展之所必須,然而過度的擴張與發展效率的低落會對環境產生衝擊,並與永續發展背道而馳。 |
| ◎與其他指標之關聯 |
本指標與其他敏感地區指標共同反映國家土地資源現況,且均會受社經、政策等改變之影響,因此應與相關社經、政策等指標密切關聯。 |
| ◎趨勢與評析 |
民國82年以前無都市發展地區面積之資料,但整體而言仍可看出非資源生產地面積有逐年增加之趨勢。 |
| ◎指標與資料狀況的檢討 |
採用之資料均為各縣市政府已編訂土地之面積,目前全台灣仍有約40%的土地未編訂。 |